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7-11-27
问:我单位从个人手里收购矿产品,需要代扣资源税吗?
答:国务院令[1993]139号文件,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财法[1993]43号文件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因此您应该扣缴他的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