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餐饮收购个体户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11-27
问:我是一家在全国从事连锁经营的餐饮公司,现我公司想收购一家在当地从事餐饮店的个体户,其要求我公司在收购该店面时应全部购买店面所有资产。资产主要包括:租店面租赁费、店面全部固定资产(电视、冰箱等)、店面里的锅碗等、店面的粮食、油盐等食品及调料等。
1、在收购店面资产时个体工商户怎样开票,开什么票是合法的?怎样交税,交什么税?
2、如果果该家店面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话,其开票、交税是怎样的?
答: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税收问题
1、租店面租赁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贵公司在收购该店面时支付的租赁费按5%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开据服务业发票。
2、店面的全部固定资产、锅碗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的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开据普通商业发票。
3、店面的粮食、油盐等食品及调料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本通知所称‘商业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据此,应按6%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开据普通商业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出售上述资产,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有限公司税收问题
贵公司的收购当地餐饮店的问题,属于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财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出卖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把企业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原来的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开据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法规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