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西部旅游有税收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7-11-26
问:我国西部旅游日益火爆,我公司想扩大经营范围,投资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不知道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销售门票(包括景点和景区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的经营活动;2.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3.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包括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务)的经营活动。”通知还特别说明,所称旅游景点和景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