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预存手机话费的单子能否报销?
录入时间:2007-11-16
问:我单位为职工报销部分手机话费,现在出现了在移动网点预存话费的单子,不知道是否能作为报销凭证?是否会出现职工以后打印每月的话费单子二次报销的问题。
答:1、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5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从国家的规定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
2、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 号)中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更是各省不一,北京只限定实报实销的方式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现金发放的要全部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预存话费开具的是正规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以后移动网点根据每月实际消费的话费再打印话费明细清单,不属于正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就不会存在二次报销的问题。如果预存话费开具的不是正规发票,只是移动网点收取预收话费的内部收据,则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以后移动网点根据每月实际消费的话费打印话费发票后,作为报销凭证予以报销,也不会存在二次报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