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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装卸费可否计入运费抵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7-11-16

  问:码头装卸费可否计入运费抵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发[1995]288进一步明确,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综上所述,码头装卸费不得计入运费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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