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的沿革及现状
录入时间:2007-11-19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但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3种资源。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盐税归并到资源税中,同时提高了征收税额。
1996年7月,国家规定对有色金属资源税减征30%。
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2007年,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今年8月1日起,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大幅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