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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销售的各税种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10-15

  1 营业税
  (1)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6]75号)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10号)
   2 契税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适用此款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5)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财税字[1999]210号)。
  (6)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5]45号)。
   3 土地增值税
  (1)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
   4 个人所得税
  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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