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母公司免税进口设备投资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0-12
问:我单位原来为分支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母公司购入部分免税进口设备。今年9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省国资委),我单位改制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原来的免税进口设备由母公司以评估价值作为对我单位的投资。请问:1、这部分免税进口设备,母公司投资我公司后,如果不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是否必须办理结转手续?2、如果办理结转手续,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需要什么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按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自2005年3月1日起,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进口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为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企业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据贵公司的阐述,免税进口设备仍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此,
1、母公司将免税进口设备投资已改制成为独立法人的贵公司后,如果贵公司是经海关批准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母公司不必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但必须办理结转手续。如果贵公司不是经海关批准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母公司必须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
2、贵公司必须经省级发改委进行项目确认,经海关办理免税证明。具体办理程序及携带资料请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