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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界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录入时间:2007-09-27


  问:企业的“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有人说这只是针对减免税企业的,不适用于其他企业。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其他企业如何认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可见,“生产、经营之日”应以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里明确限定了是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执行标准,不适用一般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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