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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能否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9-27


  2005年12月7日,我公司被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认定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服务型企业,之后招收了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同志是从原当地二轻局所属大集体企业下岗的。2006年我公司根据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齐全的资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每吸纳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征4000元税金”的优惠政策。当地税务部门以该下岗失业人员是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为由,告知我公司不能享受优惠。请问企业招收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能否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对于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四条、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集体企业专指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 可见,并非所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你公司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应根据招收的该下岗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当地二轻局所属大集体企业”,是否符合上述通知中“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规定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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