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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整体出售存货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9-27

  问:我市国有农场有一企业(砖厂)整体出售,但整体出售时含有一部份存货(红砖),出售过程中的存货是否单独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您的问题是将国有农场的一企业(砖厂)整体出售,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整体出售砖厂应该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涉及红砖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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