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公司、经纪公司、剧场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7-09-27
问:某个人举行演唱会,由其经纪公司与某演出公司签合同,租某剧场为演出地点,由剧场代售票,请问若作为剧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征收(代扣)哪些税?演出公司、经纪公司、剧场各按什么税目?
如:售票收入100万元,付给剧场场租10万元,经纪公司70万元,各方应纳税多少?剧场作为售票单位,能否代扣各方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问题中的售票者剧场应代扣代缴演出公司应纳的文化体育业营业税=(100-10-70)×3%=0.6万元。由于演出经纪人不是个人,因此售票者剧场不应代扣代缴经纪公司的营业税。经纪公司应申报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70×5%=3.5万元。剧场应申报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10×5%=0.5万元。
同时须注意的是:演出公司支付给演员的报酬,凡是演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公司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属该演出公司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