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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动迁补偿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7-08-14

  问: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户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具体税目是哪类?
    2、企业因违约付给业主的违约金是否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贵公司与动迁户签订的动迁补偿协议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不清楚贵公司付给业主的是何性质的违约金,可以参照以下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119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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