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是否可按提取数与发生数差额调整?
录入时间:2007-07-17
【中华财税网2007/7/17信息】问:新的会计规定福利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允许预提:而税法还按老的规定执行,允许预提福利费并进入费用,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按提取数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答: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 “计量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计提。”例如“五险一金”。“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各具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时,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从上可知,新准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14%提取的要求,而由企业据实列支,而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则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建议贵公司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法允许计提的14%是一种变相的优惠,这样的优惠税法给与的不多,企业汇算清缴时一定别忘了享受。
2、另一方面,税法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采用的是据实扣除原则,假如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小于计税工资总额的14%,则只能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不得超额列支。
3、最后,为便于企业汇算清缴时提高准确率,规避税收风险,建议企业日常核算时最好把“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这样不仅便于财务管理,也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