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用房屋权属抵债,债权人不缴契税
录入时间:2007-07-18
【中华财税网2007/7/18信息】问:我是一家金融企业,2004年7月取得破产企业原县卷烟厂厂房、锅炉房房屋产权及3990.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该企业给原县卷烟厂的贷款5645736.02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最近,县地税局稽查局到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认为我企业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应依法缴纳契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行为是否应该缴纳契税?
答:该企业不应该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款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由于该企业为原县卷烟厂的债权人,且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通知》的执行期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该企业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免缴契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即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免征契税的政策到200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