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外企股权变更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7-17

  【中华财税网2007/7/17信息】问:我公司为1996年5月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到2007年3月开始盈利(弥补完累计亏损),由于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在2007年6月份,外资的出资比例降低到15%,并已经工商注册变更。2007年我公司如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分季度预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由于股权结构调整,在2007年6月份,外资的出资比例降低到15%并已经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如果贵公司不属于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那么应按内资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2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