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收回投资折旧是否涉税?
录入时间:2007-07-16
【中华财税网2007/7/16信息】问:我单位是高速公路行业,现与外方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因中方前期建设投资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为了保护中方的利益,合作协议约定中外两方以合作企业提取的折旧按投资比例提前收回投资,那么我们按合作协议所收回的投资是否涉税,涉及哪些税种?
答: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我国现不对资本课税。因此,收回投资(包括通过折旧收回投资)不涉及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