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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出如何报销及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13

  【中华财税网2007/7/13信息】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公司,对一部分买车的员工公司有一千元的车补是直接做到员工的工资中的,有时他们自己因公外出公司公车派不开就会安排他们私车公出,会根据所到地点的远近另外对他们有一部分补贴,请问这样做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吗? 如果不符合我们对这部分补贴该如何处理?
  答:关于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对员工发放的车补及私车公出车补,按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扣除问题,国税发[2003]127号第一条明确,"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你公司发给职工的车补可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但私车公用时以白条经领导签字直接报销而无凭证应为不妥。建议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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