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2007/6/29信息】
问:我公司有一合资厂驻苏州,当地税务局让我公司缴纳教育费附加。这是否是当地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规定,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但是根据《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不用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但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发[199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2003]130号
第二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