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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费收入应征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7-06-29


  某县水电有限公司从我公司购入一套自产机电设备,我公司负责安装。双方合同约定设备价款为670万元,设备安装款为210万元。当地国税机关认为设备安装费收入与设备价款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施工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又要征收营业税。请问对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从你公司的情况来看,你公司销售的机电设备属于“自产货物”范畴,合同对设备安装费单独注明了劳务价款,但你公司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来信没有讲清楚。如果你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即包括安装费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你公司具备安装资质,对销售设备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劳务收入由施工地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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