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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5-25

  问:我所在酒店的企业性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于2004年6月,并于当年6月取得劳动部门——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享受全额减免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因04年、05年亏损,未涉及个人所得税),06年度我单位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请问:我们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个体经营性质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征收个人所税的,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另外 ,国税函[2006]39号文件也对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后是否享受个人所税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明确的规定。法规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6]39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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