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内部食堂及宿舍收入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7-05-25
问: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考虑员工远离市区为方便其就餐及住宿,在公司内部设立了职工食堂及宿舍,同时象征性地在每位员工工资中扣除上述就餐及住宿费用。对上述收取的就餐费、住宿费是否要征收营业税?员工对上述支出是否能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首先是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对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进行了时一步的明确,对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的上述就餐费、住宿费并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免税项目,因此,应不能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