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产权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7-03-05
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并没有开发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该土地我公司已经给了一部分的钱,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还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另外有一部分土地已经建了厂房,并且已经使用,该部分是否也需要交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并且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另外,使用集体土地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进行了开发,都要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且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针对国有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论是否能够取得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