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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自行提高误餐补助标准

录入时间:2007-03-09

  问:我公司现在出差的人员特别多,规定的误餐补助15元不够吃,我们想提高误餐补助标准,请问可以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章中工资薪金支出规定: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是按计税工资办法来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参照行政事业企业的误餐补贴标准执行。
贵公司若想提高误餐补贴的标准是可以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按计税工资办法来进行税前扣除,在代扣个人所税时免税的标准不能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企业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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