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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缴纳的税务行政性收费如何输退库?

录入时间:2007-01-18


  我是某大型企业的会计。因使用发票较多,我公司于2006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带有我公司标志的衔头发票,并预缴了发票工本费。后因我公司拟印制的发票数量达不到要求,上级税务机关不予行政许可而没有印制。因此,我公司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回预先缴纳的发票工本费,但迟迟得不到答复。我想请问,我公司预先缴纳的发票工本费能否申请退回?该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规定,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可见,你公司预先缴纳的发票工本费可以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规定,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另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规定,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据此,你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回预先缴纳的发票工本费,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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