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如何申请减免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我公司是内蒙古一家从事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的企业,产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要求,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我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每年都在70%以上。我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主管税务机关以我公司不能提供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证明文件为由不予批准。我们很不理解,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我们都满足,为什么还要省级证明?
答:《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l 5%税率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三)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还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可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公司应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备齐必要的文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