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计算口径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7-01-18
在工作中,我们对财税[2001]202号文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如何计算不是很清楚。假如一家企业既有经营性收入,又有财政拨款,则在计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时,有两种方法:一是经营性总收入中的鼓励产业收入÷经营性总收入;二是(经营性总收入中的鼓励产业收入+财政拨款中用于鼓励产业部分)÷(经营性总收入+财政拨款总额)。请问,哪种方法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可见,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计算公式应为鼓励产业收入÷企业总收入。如有财政拨款收入,企业总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你提供的两种计算口径均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