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工棚改建的仓库要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某公司(工业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厂房,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自行建造了一批钢结构工棚。厂房完工验收后,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协商保留1500平方米的工棚(施工企业原用于职工住宿、临时办公等)过渡使用,经简单改建后,该公司将工棚用于储存物资,并在工棚内安装了价值12万元的原料保鲜用的暖气设备,当地同结构房产造价为300元/平方米。
该公司位于县城规划区内,在申报房产税时,该公司认为工棚只是过渡使用,且为施工企业所有,该公司不拥有工棚的产权,因此不用缴纳过渡用房的房产税。
那么由基建工棚改建的仓库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如果应缴纳房产税,该如何计缴房产税呢?(假设当地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2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因此,该公司将工棚改建后用于储存物资,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房产”的定义,该公司位于县城规划范围内,也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明确规定,凡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各种工栅、材料棚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临时用房交还基建单位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因此在施工企业离开后,该公司即为工棚的代管人,同时该公司又恰好是使用人,因此该公司应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本例中,当地税务机关可依据同类房产的合理造价核定该公司过渡用房的房产原值。按该公司所在地同类结构房产的造价,税务机关应核定该房产的原值为:1500×300=450000元。
此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起,计算原值。本例中,该公司为工棚安装的暖气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房产税的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本例中,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450000+120000)×(1-20%)×1.2%=5472元。
该公司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房产税申报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