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请问:中央空调是否应当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若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地字[1987]第28号文件同时废止(该文件规定,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财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 ,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产,无论中央空调是否已经并入房产原值,从2006年1月1日起,都应当将中央空调的价值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