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的区别
录入时间:2006-12-05
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两项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两项权利。但是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应认真加以区分。正确区分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既关系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关系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帮助征税人和纳税人正确办理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现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主要区别进行具体分析。
一、两者的内涵不同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法定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迟缴纳税款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
二、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准予延期申报的法定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的原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由于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情况。延期申报还有一个附加的前提条件,即,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406号)的规定。“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金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三、申请的时间、提供的资料、审批的机关及延期期限不同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与延期申报相比,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更加严格。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③资产负债表;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除此以外,其他任何税务机关无权审批。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申请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或延期申报虽经核准但未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均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批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规定时间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罚款和滞纳金政策的应用
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形式上非常接近,它们都是在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课予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还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政策,正确确定它的违法边界,依法行政。税收罚款与滞纳金有何不同,它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目的不同。税收罚款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达到教育其不再违法的目的,具有告诫作用,即使纳税人对自己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但税务机关事后仍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而滞纳金是以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为目的,一旦间接执行目的实现,即停止实施。
二、范围不同。税收罚款是针对《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可以给予罚款的各类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行为,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等等。而滞纳金只是针对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行为采取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三、使用频率不同。加收滞纳金不同行政处罚,它是按日累计,可以多次重复课处。相对方在被课处金钱给付义务后,仍不履行,可再次课处,直至履行:而相对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处罚一次。不能一事再罚。
四、标准不同。税收罚款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为依据进行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视其情节轻重、手段恶劣程度来确定。而滞纳金加收只是对纳税人未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为前提,不任其课税金额大小,一律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求助途径不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无论有无理由,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纳税人对税收罚款有异议,则不需要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即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