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改组所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如何征收?
录入时间:2006-12-05
问: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股权重组中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请问以上规定,如何理解掌握并实际运用?
答:此问题涉及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日)的理解。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出台是国家考虑到企业(重点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困难,按照“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重点内容包括:
1、改变以往政策中有关公司制改造企业只有不改变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的规定,对凡是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律免征契税。
2、考虑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革中逐渐探索建立的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相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政策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4、为了支持下岗再就业工作,对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凡能够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按照安置职工的比例(30%和100%)不同,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分别给予减半征收和免征契税优惠。
5、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明确规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为了加快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伐,对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实受人(包括债权人和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按照安置职工的比例(30%和100%),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给予减半征收或免征契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