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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何核定租金收入?

录入时间:2006-11-03

  问:我将房产租给朋友开店,我去税务机关开发票时,税务人员认为我的租金价格偏低,对我重新核定,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认为租金偏低?
  答:根据长地税地字[2000]108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额明显偏低的,可按房屋座落地点的不同,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城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1992]56号)划定的五个土地等级标准,对座落于不同土地等级内的出租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其最低月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x每方米最低限额确定,实际月租金金额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实际.
  每千方米最低限额为:
  (1)一级  30元/平方米
  (2)二级  25元/平方米
  (3)三级  20元/平方米;
  (4)四圾  15元/平方米
  (5)五级  10元/平方米,   
  出租用于居住或出租房屋为非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简易房屋,月租金最低标准减半.
  此文件标准仅限于长春市。对于外省请详细咨询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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