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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如何交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6-11-03

  问:我是个体业主,由于我要到外地一段期间,现在将经营场所出兑,我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吉地税流字[1999]l31号《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入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
  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此文件在吉林省内有效,可根据此文件,看您具体属于哪种情况,按此文件规定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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