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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加工户一定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录入时间:2006-09-26

  问:我司是小规模个体加工户,现在有政策要求超过销售额100万的一定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因为我司是小加工户,没有原材料,只收取加工费,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会多交很多税而导致企业会经营不下去的。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其年销售额分别超过前述100万元及180万元的标准,则应为一般纳税人。凡达到该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应依照认定办法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从业人员八人以上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性质如何,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当然,事实上对于从事受托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若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因为没有购买原材料等方面的抵扣,因此其增值税的名义税率几乎就是其实际税率,同一般行业以及其他企业相比,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曾先后发文,对与该等个体工商户情况类似的企业或者行业,就其增值税的缴纳作出特别的规定,比如,考虑到风力发电几乎无进项税额抵扣,因而对风力发电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再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3-29财税字第004号)的相关规定,对生产建筑用和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企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的企业等,可以选择作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都是为了平衡税负、公平税率,并考虑到特定行业的特殊性而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因此,国家是否能够同样考虑到受托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现实情况,对受托加工行业作出特定的政策安排,比如减半征税,或者可以自行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不强制要求必须在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数额时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当然,在国家尚未出台该等特别政策的情况下,目前从事受托加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年度销售额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时,则仍然应当依法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将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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