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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9-26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9/26信息】 问:我企业是一个化工企业需要用深井水进行冷却和参与加工产品,对于使用的这部分深水井是否需要交纳资源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7]628号文件中规定: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由此可见,如果生产矿泉水应征资源税,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对使用深水井用于工业生产暂没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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