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中提供的烟酒开具哪种发票
录入时间:2006-09-26
问: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提供烟酒,问提供的烟酒是否也是开饮食业发票交营业税,政策依据是什么?(我在饭店吃饭时,所点的烟酒和饭菜一起都是开餐饮发票,饭店这样开对吗?)
答:按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应征营业税,可以一并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