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后如何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6-09-11
问:我单位现已停产,是否还需交房产税?
答:根据吉地税地字〔1999〕95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吉地税发[2005]28号: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也就是说,停产期间房产税不免,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给予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