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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9-12
问:我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房开公司,我司开发的其中一个房开项目,早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房屋的销售以商用和居住两用为主。
我现提问题是关于我司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的税收方面的具体规定。购房单位支付我司的“房屋维修基金”,因我司是代收该款,专款专用用于日后房屋的维护,故我司只是开具盖有我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给购房单位。现在对方单位要求我司开具发票,他们说担心税务机关不认收据,不允许他们公司作为公司购房成本费用列支,抵减公司应纳所得额。对于我司开具的“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据,对方单位可以作为购房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吗?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还是通过计入购房原价,通过计提房屋折旧分期在税前列支? 谢谢专家给予及时解答。
答:关于房屋维修基金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会规定代收单位应该将代收的公共维修基金转交国家相关部门,不应该由各代收单位保管及使用,代收单位要向产权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物业维修金专用票据,不得出具其他凭证。如北京市从2005年7月5日开始,不论是自己缴纳还是物业代收维修基金,都必须在三日内将维修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因此,贵公司代收的房屋维修基金也应该开具当地规定要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而不能只是开具盖有贵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具体收据的领购与其他要求请贵公司到当地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咨询。
对方单位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如何在税前扣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比较合理。具体如何确定还请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解决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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