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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金额如何计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06-14

  问:1、如果购房合同是10万元,而实际上只收取8万元,剩余2万元又退回客户,然后给客户开具的销售发票也是8万元,那么税务认可的销售收入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发票为准?2、参加房展会赠送的礼品(单价3~1000元之间)是作为“交际应酬费”处理还是“业务宣传费处理”?
  答:1、这种情况下贵单位只要按发票开具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要按合同金额确认,但印花税应该按合同所记载金额贴花。而且如果贵公司卖给此客户的房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同期商品价,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利对其价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金额做为计税依据。2、“交际应酬费”应该有具体的对象,而房展会上所赠送的礼品对象不确定,所以放在“业务宣传费”更合适一些。按照目前税法规定这部分礼品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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