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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6-06
问:最近,老胡与某木材厂签订合同,全权承包经营两年,工厂名称不变,但生产经营权归老胡,老胡独立核算财务,每年交纳承包费5万元。签订合同后,老胡就琢磨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可否等到8月1日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一块办?
答:要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且要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不能等换证一块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等换证时一块办是行不通的。
现在办理税务登记,8月1日又要换发税务登记证,老胡担心会不会多交一次工本费。到时候不换证行不行?小潘答复说: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所以不必担心费用问题。现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如果不及时换证,那么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税务机关还将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给予处罚。处罚的程度与未办理税务登记是相同的。
那么,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与正式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效力?小潘告诉老胡:按照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和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因此可以说,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效力上没有区别。该文件还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合同上写明老胡承包两年,则此税务登记有效期就为两年。其实,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与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基本一致,只要提交相关的证件、资料,填写好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就会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