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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兼安装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06-07

  问:本公司为生产安装金属结构件的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起从事电讯系统微波铁塔的制造安装业务,业务遍及全省各地。本公司在与甲方均规定要求我公司出具安装所在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建安发票,在安装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请问:(1)甲方提出的要求,有无依据?依据是什么?(2)我公司对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3)已在当地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从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如金属结构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若同时符合(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如果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与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了安装价款,则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同时你公司还应向营业税劳务发生地地税部门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属于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凭此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2002年9月1日前你单位已将销售自产货物与安装业务一并缴纳了营业税的,则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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