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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主体有异议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纳税主体认定错误,不应缴纳税款,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争议,必须遵循纳税前置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何谓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条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由上可知,纳税争议包括纳税主体争议。因此,纳税人对纳税主体有异议,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而必须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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