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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也应办理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6-05-30

  某中医院2003年创办,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涉及内科、外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等。稽查人员发现,该医院200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7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中医院2005年度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行为,补征营业税及附加9.1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另处以4.6万元的罚款。
  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医院有些不理解,认为他们虽然是营利性医院,但是营业收入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院在享受免税期内,按规定不应缴纳税收。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纳税人虽然享受减免税优惠,但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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