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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是否经税务机关报批?

录入时间:2006-05-26

  答:(1)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所有文件都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因此,除非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审批,否则,投资损失不必经税务机关批准,即可税前扣除。
  (2)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投资损失只能用投资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弥补,不得用生产、经营等其他所得弥补。所以,如果当年无其他的投资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则当年的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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