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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6-05-26

  问:外购的设备对外投资涉及那些税收政策,有何优惠?需注意的事项?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出口是否视同销售退税?
  答:外购的设备对外投资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对西部地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项目,一般没有税收优惠,关于进项税能否抵扣、出口能否退税分如下:
  第一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第二步:贵单位已外购的设备对外投资:
  1、如果企业已当作“固定资产”使用,则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时应当作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具体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原进项税不准抵扣。
  2、如果贵单位是新的设备对外投资:按双方确认的价值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金,并可抵扣进项税金。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关规定执行,文件如下: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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