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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在预缴中不能准确计算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企业所得税在预缴中不能准确计算怎么办?“财税[2000]7号”文列明的哪几种情形不缴纳营业税?
  答: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在按季计算所得税时常常遇到由于收入和费用不能及时准确核算清楚,不知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问题。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取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是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文中明确指出,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但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则作为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在碰到不能按时准确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大约估算本季的收入和费用支出,先按期计缴企业所得税,待到年终汇算时调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7号文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根据财税[2000]7号文件精神,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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