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6-05-25
问: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法对此另有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以上所指的总机构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在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较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