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录入时间:2006-05-25
某公司请一香港咨询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并签订了咨询合同,该合同是香港咨询公司单独与该公司签订的。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答:(一)营业税:(1)香港咨询企业单独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2)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3)若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无须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香港特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香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被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需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不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无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该香港企业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该公司则应代扣代缴该香港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