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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各项费用应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5

  (1)设计、咨询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有无另外的规定?
  (2)该单位为工效挂钩企业计提工资与实发工资不一致应如何扣除?
  (3)劳务费用的列支有无限额的规定?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1)设计、咨询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有无另外的规定?(个别材料有所提及,但未见明文规定?)(2)该单位为工效挂钩企业,2002年度提取工资600万元,实际发放500万元,纳税调整100万元;2003年度提取工资600万元,拟发放700万元,多发的100万元能否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假设2002年、2003年度工资总额均为600万元)(3)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常临时找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完成某些项目的设计咨询,由我方直接支付给个人劳务费用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性质的劳务费用的列支有无限额的规定?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答:(1)除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外,还有如下两项规定:
  ①财企[2001]25l号: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②财税字[1995]第056号: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2)可以。国税发[1998]86号: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该项费用属于支付的劳务报酬,不是佣金,所以,无限额限制。只要有合法的入账凭证可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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