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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税款应否加收滞纳金?

录入时间:2006-05-09

  问:偷税税款应否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15日《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自《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后,税收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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